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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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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稽徵機關與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對於稅款解繳錯誤之補退稅款作業如下:
一、補款作業: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依稽徵機關通報之補退款表單,經查明後將款項繳入國庫存款戶暫收稅款科目,或直轄市庫、縣(市)庫暫收稅款專戶,並將處理結果填於上開表單回報稽徵機關。
二、退款作業: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依稽徵機關通報之補退款表單,經查明後填妥相關資料回報,並由稽徵機關開具收入退還書、專戶支票或由專戶匯入金融機構指定帳戶,退還代收該稅款之金融機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