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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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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改建基金資金來源如下:
一、循預算程序或由改建基金融資之款項。
二、基金財產運用所得。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基金運用後之收益。
五、處分或經營改建完成之房舍價款收入。
六、眷村土地配合公共工程拆遷有償撥用價款及地上物補償金。
七、有關眷村改建之捐贈收入。
八、貸放原眷戶自備款利息收入。
九、其他有關收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