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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派赴敵後工作官兵薪餉及其他待遇支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奉派敵後之未婚官兵,於任務完畢返回基地後,如合於「戡亂時期軍人立
功特准結婚辦法」之規定,可申請特准結婚,由派遣單位專案申請發給一
次結婚補助費新臺幣伍萬元,並優先輔導購宅,不受計點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