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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防空演習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防空演習每年至少應實施一次,其演習實施之構想、演練項目、參加機關(構)及人員、任務區分、演習時間及地區等計畫,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