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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4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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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公、民營機關(構)之重要通信設施,遭致重大損壞時,得向地區之管制單位申請支援,協同搶修。但應急戰備階段或災害支援之管制期間,須接受地區管制單位及管制分區單位之作業管制,依軍事需要,協調搶修之優先順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