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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福建省金門、馬祖地區,於戰地政務終止後,省縣自治法律制定前,其地
方自治暫由內政部訂定方案實施之。
前項金門、馬祖地區縣以下之自治,應與臺灣地區之地方自治同時法制化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