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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國軍各種射擊之射向、彈道,除申經區管中心許可外,不得橫越航路、輕
型航空器目視飛航走廊及機場起降航線。
前項起降航線範圍,由射擊單位與就近國軍航空基地及民航機場管制塔台
商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