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7 14:4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服制旗章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軍旗陸上使用旗桿標準規定如下:
一、各級機關、部隊、學校室外懸掛軍旗時,須置固定旗桿三根,居中一根較高,左右兩根等高,其相差高度視營舍大小及旗桿高低,以一公尺或五十公分為準。
二、海軍陸上單位,除海軍陸戰隊外,置固定旗桿二根,居右一根較高,其相差高度視營舍大小及旗桿高低,以一公尺或五十公分為準。
三、前二款之旗桿為白色,旗桿圓頂為金黃色。
四、旗桿左右之認定以座向為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