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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核列儘後召集人員,其儘後之區分,後備軍官以階級為準,後備士官、士
兵以年次為準,核定機關視軍事需要,得於召集順序中,按役別、年次、
專長、予以儘後召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