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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常備兵轉役,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停役轉役者,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填具轉役人員名冊,層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核定,並依核轉服之役別,辦理轉役;停役轉服替代役者,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函送內政部核定後,辦理轉服。
二、任官轉役者,由人事權責單位依據國防部或各司令部發布之軍官或士官初(敘)任令,登載其兵籍表內,並副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縣市後備指揮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