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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前條退伍人員之處理,依左列規定:
一、現役年限退伍 由人事權責單位,依人事資料檢討,造具退伍名冊,
層報所隸經管單位核定之。
二、現役最大年限退伍 由人事權責單位,依人事資料檢討,造具退伍名
冊,層報所隸經管單位核定之。
三、病傷退伍 由指定之軍醫院檢定,填具檢定證明書,由人事權責單位
,造具退伍名冊,層報所隸經管單位核定之。
四、依額退伍 由國防部督導各軍種總部或非隸屬軍種之經管單位檢討員
額,交由人事權責單位,依人事資料檢討,造具退伍名冊,層報所隸
經管單位核定之。
五、因停退伍 由後備管理機關檢討,造具退伍名冊,層報所隸經管單位
核定之。
六、現役限齡退伍 由人事權責單位,依人事資料檢討,造具退伍名冊,
層報所隸經管單位核定之。
前項退伍軍官應發給退伍令,其格式如附件一。
圖表附件:
附件一:陸海空軍軍官退伍令.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