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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待遇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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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現役軍人降級者,改支所降之俸級。無級可降者,以應降之級為準,比照俸差減俸。
前項降級人員依法再予晉支俸級時,自所降之級起遞晉;其無級可降,比照俸差減俸者,應依所減之俸差逐年復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