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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中新聞紙雜誌發行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軍中新聞紙及雜誌自獲准登記後滿三個月尚未發行者,或發行中斷,新聞
紙逾三個月,雜誌逾期半年尚未繼續發行者,均視為終止發行。
前項所定期限,如因不可抗拒或其他正當事由者,發行人得呈請展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