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17:1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消防設備人員受撤銷、廢止執業執照或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者,應於處分送達次日起十五日內,將執業執照繳交原登記主管機關註銷或收存。逾期未繳交者,由原登記主管機關公告註銷,並通知其所屬公會;消防設備人員為受聘執行業務者,原登記主管機關應通知其所屬之執業機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