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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檢驗機構應建置相關檢驗紀錄、收支簿冊及相關技術文件,並保存至少五年。
檢驗機構應按月將檢驗紀錄電子檔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並保存至少十五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