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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各級政府應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充實災害應變中心固定運作處所有關資訊、通信等災害防救器材、設備,隨時保持堪用狀態,並每月至少實施功能測試一次,每半年至少舉辦演練一次,並得隨時為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