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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作業區之壓藥室、填土室、配藥室、裝藥室、篩藥室,其安全管理除前條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地面加舖木質方格墊板,並經常保持濕潤;或加舖合格之導電橡膠墊。
二、作業使用之器具、容器為銅質、竹質、木質或其他不易發生火花之製品;用水調和配藥時,得使用塑膠製品。
三、壓藥、裝藥之模具為銅質、竹質、木質、電木或塑膠製品;使用鋁質者,應予接地。
四、壓藥機桿頭為銅質、竹質、木質或不銹鋼,頭部直角部位應稍加切削,並不得為錐形。
五、裝(壓)藥作業時,應避免金屬類間強烈震動、撞擊或磨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