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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防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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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請求補償時,應以書面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請求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人進行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