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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總統被連署人於連署期間內死亡,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公告該組總統、副總統被連署人停止連署;副總統被連署人於連署期間內死亡,其連署書件仍為有效,該組總統被連署人應於事實發生三日內,備具申請書及申請更換之副總統被連署人國民身分證正面及反面影本,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更換副總統被連署人。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前項申請後公告該組總統、副總統被連署人更換副總統被連署人。
第一項申請書,格式如附式九。
圖表附件:
附式九副總統被連署人更換申請書.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