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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岸巡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海巡機關與警察機關為加強聯繫,得依地區實際需要由所屬海巡機構及警察機關召開地區性之警巡協調聯繫會議。
前項警巡協調聯繫會議於必要時,得邀請其他有關機關參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