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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租屋服務平臺應將下列事項登錄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建置之租賃
資訊網站:
一、委託租賃標的及使用現況。
二、租金或其他條件。
三、委託期間。
四、其他與委託租賃相關事項。
前項資訊如涉及個人資料,應以去識別化或區段化方式登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