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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下水道承裝商申請籌設許可、營業許可、變更營業許可,經審查申請書件不合規定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