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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檢查員證:
一、領有機械、電機、電子工程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者。
二、具有機械停車設備乙級裝修技術士資格且經檢查員訓練達一定時數並測驗合格者。
前項第二款訓練之課程及時數,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並於訓練合格後發給結業證書。
本辦法發布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具有機械停車設備丙級裝修技術士資格之昇降設備檢查員得充任機械停車設備檢查員併發給臨時檢查員證。但應於期限內依第一項規定取得檢查員證,逾期未取得檢查員證者,不得辦理機械停車設備檢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