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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下列用途之建築物或場所,其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除商標以外之文字,應附加英語標示:
一、觀光旅館。
二、百貨公司。
三、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萬平方公尺之超級市場、量販店、餐廳。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