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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優良營造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優良營造業承攬公共工程時,得依下列方式獎勵:
一、參加工程投標或承攬工程時,其押標金、各項工程保證金及工程保留
款最高給予百分之五十減免比率。
二、主辦工程機關訂有承攬總額限制時,提高其投標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下
。
三、申領工程預付款增加百分之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