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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領取徵收補償費,應依附表規定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委託代理人領取補償費者,代理人應親自到場,並應附具委託書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圖表附件:
附表、應備文件.PDF
附表、應備文件.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