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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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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公告,並通知其所有權人或墓主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葬;逾期不為拆除或遷葬或為無主無法通知者,應代為拆除或遷葬。
前項因重劃而拆除之土地改良物或遷葬之墳墓,應予補償;其補償數額,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定之。但違反第八條公告禁止之事項者,不予補償。代為拆除或遷葬者,其費用在其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
第一項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於拆遷時應注意古蹟、民俗文物之保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