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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基金會計之處理,應獨立計算,其會計報告及年度預算、決算之編製,應由基金運用局將本基金之運用資料送勞保局彙辦。
前項年度預算、決算之編製,應提經監理會審議通過。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