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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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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審議會議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克出席時,得提出書面意見,由主席於開會時代為報告,但不得代為表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