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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儲蓄互助社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社股金額為每股新臺幣一百元,每一社員股金,至多不得超過社股金總額百分之十。
前項股金繳納係社員之義務,具有儲蓄性質。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