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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按摩業者個人或共同執業,而設置固定執業場所時,其執業處所以開設一
家為限。
前項執業者,由個人或由執業所在地按摩業職業工會或當地主管機關指定
之視覺障礙者團體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