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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早期療育機構應以家庭為服務對象,提供兒童及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下列服務:
一、療育。
二、生活自理訓練及社會適應。
三、親職教育及支持家庭功能。
四、通報、轉介及轉銜等諮詢。
五、其他有益兒童身心健全發展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