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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受安置之兒童及少年,依前條規定實施之家庭處遇計畫滿二年,經評估其家庭無法重建或重建無成效,致兒童及少年無法返家者,應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提出兒童及少年長期輔導計畫。
前項長期輔導計畫,應由社會工作人員實施個案管理,提供包括長期安置、永久安置、出養或少年自立生活方案。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