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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
供時段辦理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供政黨、聯盟發表政見。每一政黨、聯
盟每次使用時間不得少於十五分鐘,受指定之電視台不得拒絕。
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舉辦之場數、時間、程序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中央
選舉委員會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