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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指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及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