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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選舉人名冊公告後六日,各主管選舉機關應即公告為候選人之開始登記。
前項公告,應列舉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二條
全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