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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分所掌理事項如下:
一、防情訊號之中繼聯絡。
二、防情通訊設備之維護、保養。
三、駐地安全維護。
四、協助支援各警察機關防情通訊設備之檢修。
五、其他有關分所業務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