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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內政部為發放消費券,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遴派人員擔任必要
之任務。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及學校教
職員,均不得拒絕。
前項發放事宜,必要時,得洽請適當人員協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