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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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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詢問、護送少年或使其等候時,應注意使少年與一般刑事案件之嫌疑人或被告隔離;少年經協尋或同行到案時,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