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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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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減刑前已羈押之日數及已執行之刑期,均折抵或算入減刑後之刑期。但因折抵或算入而其刑期於減刑裁定達到監獄前已屆滿者,其超過部分不算入之。
減刑前已繳納之罰金金額,算入減刑後之罰金金額。但其已繳納之金額,超過減刑後之金額者,其超過部分不算入之。
第一項已羈押之日數折抵刑期,於原處無期徒刑之人犯,已依本條例之規定,減為有期徒刑後,亦適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