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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勞動事件當事人聲請調解者,應行勞動調解程序;其逕行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者,亦同。
勞動事件訴訟繫屬中依法移付調解者,由原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調解程序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