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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調解程序經書面申請撤回者,申請機關(構)所預繳調解費不予退還。但於第一次調解期日前以書面撤回調解者,無息退還所繳調解費二分之一;他方當事人無息退還所繳調解費全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