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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法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情形,受懲戒人已支領退休金或退養金者,退休金、退養金之支給或發放機關應於懲戒處分生效後,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已支領金額,並限期履行追繳之。逾期不履行者,應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執行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