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2:5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職評會之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日期及地點。
二、出席委員姓名。
三、主席及紀錄人員姓名。
四、受評人人數及其姓名、職稱、俸級。
五、受評人或有關人員之陳述要點。
六、決議事項(含決議時迴避委員之人數及姓名)。
七、職務評定清冊等其他附件名稱及數量。
職評會開會時,除工作人員外,委員及與會人員均不得錄音、錄影。
第一項之會議紀錄及前項之錄音、錄影,應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歸檔。
職評會之幕僚作業,由各級法院人事室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