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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自律會經審議認為法官不符第六條第一項之情形或其自律事實逾送交自律期間者,應決議不付處置。
自律事實因逾送交自律期間而不付處置時,不影響職務監督權之行使。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