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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執行法院而尚未終結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
務強制執行事件,應維持已實施之執行程序原狀,並於行政執行法修正施
行之日起,儘速將該等事件連同卷宗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繼續執行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