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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微縮母片製作完成後,應就第四條至第六條、第九條至第十二條所定事項逐項查驗;如與規定事項不符或無法補正者,應整捲(片)作廢,另取新片重新拍攝。
經查驗合格之微縮母片,應由查驗人員親自於微縮片前後端未曝光部位註記姓名及查驗時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