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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且定有獎勵措施者,其獎勵額度,以不逾所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五十為限。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並應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