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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軍公教及公營機關(構)人員,於現職(役)或退休(職、伍)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請領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
一、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二、犯第七條、第八條之罪、或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一條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前項應追繳者,應以實行犯罪時開始計算。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