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1:4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下列情形,由司法院院長參考遷調志願,並審酌第十條第九項各款所列情形,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一、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再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者。
二、一審法院庭長、法官再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者。
三、上級審法院庭長、法官調任下級審法院法官者。
四、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調任下級審法院法官者。
五、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調任地方法院法官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